被告人周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打印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第八行“审判长卫宏战”、第九行“审判员李宣”打印错误;
现将第八行更正为:审判长李宣,将第九行更正为:审判员王维伟。
审判长李宣
审判员王维伟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