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工业园瑞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汉民二初字第2-X号诉讼保全裁定,对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万美元的货物予以查封,其中包括山东青岛海关的x、x集装箱。2010年5月7日,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上述两集装箱的查封,并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交纳了人民币x.65元的反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的x、x集装箱的查封。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