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
原审原告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与原审被告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是与何某个人签订的《目标管理与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与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2、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登记的住所地在石鼓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立案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目标管理与技术服务合同》文本的文字内容完全一致,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首页、尾页均盖了双方的公章,且双方还加盖了骑缝公章,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只在首页上加盖了再审申请人的公章,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形式上更加规范,手续更加完备。之后,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的终止《目标管理与技术服务合同》等书面通知,亦是出具给再审被申请人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的。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是与再审被申请人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与何某个人签订的合同。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现申诉提出衡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同心洁消毒保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乐喜莲
审判员张武
审判员蔡文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