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杜永峰(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小区西区X号楼下,二人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此处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人民币16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杜永峰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从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路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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