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驰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友军、吴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毛某某、邵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3月22日多次欲电话通知上诉人张某某参加庭审,但其未接电话。2010年3月23日,我院联系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深河社区居委会,委托其通知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下午二时三十分来我院参加诉讼。2010年3月25日,我院接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深河社区居委会的回复,传达了张某某不愿参加本案庭审。我院于2010年3月26日,派人将开庭传票欲送达张某某,但其拒绝签收。2010年3月29日,我院再次派人送达开庭传票给张某某,在其仍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我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乔木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