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