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湖北省仙桃市司法局干部,系上诉人之夫,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三丰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三丰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胡某某于同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