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陈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陈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安仁分公司,安仁县X镇X路。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保险公司安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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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志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