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平均,洛阳市涧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一号街坊X号楼X-X号。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被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