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况某,又名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1995年9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2月4日被假释;2000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X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27日送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1年10月被逮捕。现押榆次市第一看守所。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况某犯脱逃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9月3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况某趁同号监房其他犯人熟睡之机溜入事先撬开的库房内,用三角铁将窗户玻璃打碎后钻入生产区,将生产区的竹片、菜筐等物垒成阶梯状,爬上南监墙,又将事先准备好的床单扯成布条结成绳索,系在监墙刺网的角铁上,顺绳而下逃出了监狱,当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况某坐公共汽车逃至太原,并于当晚化名陈洁住进了太原市X路红灯笼大酒店X房间。2001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况某被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西省女子监狱四中队干警罗某证实:2001年9月3日5时许,该发现X号监房的女犯况某不见了,同时发现库房窗户的一块玻璃被打碎,还有况某逃跑时用竹片和塑料筐搭好的架子。2、四中队女犯张某证实:2001年9月2日晚11时许,该曾看见况某上了两次厕所,后又见况某回监房睡下了。零时30分左右,该听到玻璃声响,便到厕所去看,没见有动静。等到早上5点40分起床,X号房的人发现况某不见了。3、四中队女犯董某丽证实:2001年9月3日早5点45分左右,该听见有人叫况某,便往况某的床边走,结果一掀被子里面没人,该便到处寻找,又发现库房门锁被撬开,玻璃被打碎,该便将情况某报给队长。4、况某脱逃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5、红灯笼大酒店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况某于2001年9月3日晚8点20分左右化名陈洁住进酒店X房间,次日凌晨1时许,况某在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6、红灯笼大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况某化名陈洁于9月3日晚8时20分住进酒店的X房间。7、太原市X路城派出所证实:该所民警韩来喜、王小明于2001年9月4日凌晨1时许在红灯笼招待所将脱逃罪犯况某抓获。8、被告人况某脱逃现场的照片。9、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况某于2000年12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被告人况某的个人交待材料以及对其的讯问笔录。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况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况某上诉认为其不是不思悔改,抗拒改造,而是事出有因,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况某趁人熟睡之机从监房溜入库房内从窗户进入生产区,利用杂物爬上监墙,顺绳而下逃出监狱。次日凌晨1时许况某在太原市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张某、董某丽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况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积极预谋并实施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张义德
代理审判员宋政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