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甲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成立于1989年。下属梅地亚中心大厦,邻中央电视台东门处,总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集电视制作传送区、宾馆、写字楼、公寓于一体。大厦建成投入使用后,成为国内第一家为世界各国来华采访的新闻、广播、电视记者、商务人员及旅游观光者提供工作、洽商、食宿和娱乐的综合服务设施。1990年9月13日,申请人作为与第十一届亚运会配套的新闻发布中心正式开业,并接待了来自32个国家和地区的55个电视机构共1334名海外电视广播记者。随着我国亚运会的成功举办,“梅地亚中心”的名称已传遍世界各地,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自1995年起,申请人就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梅地亚”及“x”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41、42等类别的服务上。多年来,申请人多次获得国内旅游业最高奖“首都旅游紫禁奖”,不仅出色地创造了经济效益,同时圆满地完成了多项政治任务。2004年,申请人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正式签订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住宿接待服务协议,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71家接待饭店之一。因此,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梅地亚”注册商标在国内各行业享有极高知名度,甚至世界范围内也享有极高的声誉。
而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合法注册的商标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同时利用其开发的“铁印中心”项目位于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侧之地理条件,变更该项目名称为“东方梅地亚中心”对外销售,并在被申请人的楼盘广告中广为宣传,还使用了中央电视台的台标,意图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以“东方梅地亚中心”的名称销售其楼盘,并在北京市X路沿线,竖立大量大型“东方梅地亚中心”广告牌,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禁止被申请人使用“东方梅地亚中心”名称销售其楼盘;禁止被申请人使用“东方梅地亚中心”名称发布其楼盘广告,并撤回其已发布的楼盘广告。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明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x号、第x号、第x号等商标注册证书、证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本院询问,被申请人认可其实施了申请人所指控的所谓侵权行为,但不认可其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其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梅地亚”及“x”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是第38类:电视广播,电话业务,电传业务,传真发送,信息发送设备出租;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无线电和电视节目编排,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电视文艺节目,健身俱乐部,录音棚服务,盒式录像机出租,录像带制作,无线电节目和电视节目编排;第42类: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美容院,咖啡馆,自助食堂,临时餐室,供膳宿寄宿处,按摩,餐馆,新闻记者服务,自助餐馆,翻译,鸡尾酒会服务,服装设计,酒吧。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从事的服务项目是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房屋建设、房屋销售等,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申请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申请,首先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的涉案行为构成了对申请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认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其“梅地亚”及“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与被申请人从事的房屋建设、房屋销售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对此,申请人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注册的“梅地亚”及“x”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应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事实的认定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不适宜在诉前程序中进行审查。
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不符合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