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年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信箱。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永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通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春林,秦皇岛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通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即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学莲
审判员王玲丽
审判员高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