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桥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F-8-C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榖道X号和记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袁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沙驰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达信皮件有限公司、沙驰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531.5元,由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