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1978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X室。
被告马XX,男,1973年X月X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周X为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奎人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05年9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承诺于2008年9月15日前归还,但届时被告未履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按照年息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目前被告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总计借款500,000元,其中2003年7月1日借款300,000元,本次借款200,000元,利息5%,上述借款于2008年9月15日还清。届时被告未履约,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及时偿还,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借款500,000元,并应按照年息5%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03年7月1日起算,200,000元从2005年9月15日起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88元,减半收取计5,094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戴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