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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仲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仲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仲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仲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仲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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