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仲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仲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仲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仲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