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平顶山市港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员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姬某某现金x.37元。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