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双城市X镇X村农民,现住(略)。200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城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0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在(略)雷某家中,趁雷某外出借东西让其帮哄孩子之机,将雷某的女儿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猥亵。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李某香的证言,阿城市人民医院病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其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某
审判员王珂
审判员魏景芳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