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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才林诉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调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潜江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才林(又名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潜江市杨市办事处黄某村X组。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余才林之妻。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才林诉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21时许,钱某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一蒸菜馆内,因向余才林借款无果而发生争执、扭打,后经人劝散。随后,被告人钱某某与其兄钱某明到余才林家问理,余才林不在家,钱某某在回家途经潜江卫校附近时,遇见余才林后,即上前朝余才林的头部击打一拳,致其倒地头部受伤(重伤)。余才林受伤后在潜江市中心医院住院18天。余才林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07元,其中医疗费x.2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338.4元、护理费338.4元、后续治疗费x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钱某某赔偿被上诉人余才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履行完毕);

二、余才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彭远洋

代理审判员郭文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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