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X路X号X号楼X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漪汶,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荣,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位,故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青岛博勃马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马兰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