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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吴涛、邹某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x

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鲁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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