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某某公司,(基本情况略)。
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基本情况略)。
本院受理原告资兴某某公司诉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资兴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在银行的存款207337.2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在银行的存款207337.2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资兴市某某煤矿的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