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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郭某某和栾川县林业局签订合同,开始担任栾川县X乡X村护林员,管护狮子庙乡X村毛荫组、东沟组、驴驮场组、凉水泉组共四个组的8500亩的林坡面积。2009年农历11月份左右,栾川县X乡X村人袁XX(另案处理)私自到狮子庙乡X村凉水泉组,将生长在此处山坡上的红豆杉(又名燕X、血柏)挖走,栽植在袁自家房屋附近,经栾川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袁XX共毁坏红豆杉177株,上级对此鉴定结论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身为狮子庙乡X村护林员的郭某某,对所管辖的林区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致使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地管护合同,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护林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盗挖,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阮向月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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