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女,(基本情况略)。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袁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原告李某乙在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建设银行、资兴市农业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
本院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