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街X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X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32岁,汉族。
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以来接受上街区碧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05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物业费1425.90元,及逾期滞纳金13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