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科拓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长,住(略)。
上诉人铁岭科拓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拓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伏波、柴某某,被上诉人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宏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阎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宏泽公司是名称为“新型低钙镁橡胶垫”的实用新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2003年6月16日,科拓公司向北京化工机械厂销售了两种规格的“阳极室垫片”产品,宏泽公司以公证形式取得了上述销售的产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1、在橡胶垫本体外表面包覆有薄膜层;2、该薄膜层的整条角部以无接口方式包覆。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看,其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1、铁岭科拓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x.X号“新型低钙镁橡胶垫”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铁岭科拓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3、驳回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宏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宏泽公司是以科拓公司侵犯了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两个专利权为由按一个诉讼请求起诉的,但原审法院对本案却做出了两个判决。无论原审法院是分案审理还是合并审理,其在庭审前未将对本案分案审理或合并审理的决定通知科拓公司,不仅是司法不作为的问题,而且剥夺了科拓公司诉权。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于被控侵权物没有经过技术检验,不应直接认定该产品为“一种低钙镁橡胶垫”,也无法认定该产品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成分相同,因此,原审法院的侵权认定显然是依据不足。3、根据宏泽公司提交的在先专利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即该专利“权利要求1-3无创造性”,足以证明在先专利为公知技术,因此,科拓公司实施该技术不构成侵权。宏泽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江阴市氯碱设备制造厂于2002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新型低钙镁橡胶垫”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02年10月23日就上述申请授予江阴市氯碱设备制造厂专利权,专利号为x.0。2003年2月21日,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著录变更,上述专利权人变更为宏泽公司。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一项记载的权利内容为,“一种新型低钙镁橡胶垫,包括橡胶垫本体和包覆在橡胶垫本体外表面的薄膜层,其特征在于薄膜层采用整条角部无接口包覆。”
2003年6月16日,科拓公司向北京化工机械厂销售了两种规格的“阳极室垫片”产品,数量为1680片,每片销售单价为676元,总价款为113万余元。该产品为一种低钙镁橡胶垫,具备以下特征:在橡胶垫本体外表面包覆了一层薄膜、该薄膜层的全部四个角是以无接口形式包覆的、橡胶垫本体朝电解槽室框的一面的薄膜层表面又覆盖了一层橡胶层。
2007年1月23日,科拓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并被受理。同日,科拓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2月28日做出(2007)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7年1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经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起诉,该决定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x.X号“新型低钙镁橡胶垫”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专利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科拓公司向北京化工机械厂销售“阳极室垫片”产品的销售合同公证件、“阳极室垫片”产品实物、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该专利权披露的技术方案,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实施。本案中,涉案专利已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并且该无效决定已经生效,涉案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鉴于宏泽公司起诉科拓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科拓公司侵犯宏泽公司专利权已无事实基础,应予撤销。宏泽公司起诉科拓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焦彦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