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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又名廖X、廖某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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