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顾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住(略)。
原告顾某因与被告顾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3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顾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9450元,共计209450元;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被告顾某负担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告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明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