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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与张某投资款纠纷案
时间:2001-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15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某,山西省财经大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铜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刘某、刘某投资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首先查明双方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判决案由是投资纠纷,但判决主文部分是按借款处理,显属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素云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赵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柴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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