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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138号

黑龙江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所(略)。

被告董某,女,45岁,汉族,(略)X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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