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所(略)。
被告董某,女,45岁,汉族,(略)X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