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8年11月,被告数次雇佣原告为其拉运货物,经结算共欠运费x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欠据上载明欠原告x元,其中1000元,口头约定两三天之内偿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09年11月向原告偿还80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故诉请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经济紧张,请求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数次雇佣原告为其拉运货物,经结算共欠运费x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x元欠据一支,下余1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两三天之内偿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09年11月向原告偿还80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何某某欠款x元(当庭履行8000元),于2010年4月15日偿还x元,下余部分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国
审判员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二O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