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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于2009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被告辩称其实际只借了原告x元,另外x元是利息。

经本院查明:2009年4月12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09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被告肖某某欠原告成某某本金x元、借款利息8000元,被告定于2010年8月12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x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成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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