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株洲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株洲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贺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贺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