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6年11月29日对原告左阅经诉被告张腾宣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所列案号部分中的“X号”更正为“X号”。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