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现年35岁,因本案于2008年11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0日转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包庇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洪建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12时50分,任某涛(又名任某榕)驾驶鲁x号三轮车没省道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900M处,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尹XX相刮后并碾压,造成尹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为使任某涛不受追究,于2008年11月30日15时50分以肇事司机身份到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意图包庇任某涛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王XX、魏XX、刘XX、牛XX、孔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任某涛是肇事司机,仍以肇事司机名义到公安机关投案,意图使真正的肇事者不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沈凤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