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庭松,北京市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诚,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简称捷高某司)诉被告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房地产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和平幕墙公司)、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九华商贸中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捷高某司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北方房地产公司、和平幕墙公司、九华长秀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和捷高某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五元,由原告高某和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