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加之双方又草率结婚,婚后又无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且被告隐瞒自己的婚史。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还经常侮辱打骂原告。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椤佣鬃e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其满18周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8月份,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5月4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5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2簧右∽酌e辰。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生气。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培养的,夫妻关系也是依靠双方来维系的。原、被告双方从自由恋爱到结婚生子,组成一个家庭也实属不易,同时也表明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生活中有些争吵,但都是一些家务琐事,庭审中,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材料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双方需要的是应互相理解,多做沟通,还需要为一个和谐的家庭作出努力。鉴于目前双方的婚姻状况,对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被告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贡恩法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韵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