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XX弄XX支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
原告樊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向被告购买丰田牌普瑞维亚商务车一辆,价款计人民币37万元,但原告之后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被告隐瞒未告诉原告,故认为原告使用欺诈手段,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车款37万元。
被告张XX辩称:被告在网上发布转让二手车信息后,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表示愿意购买,并于2009年10月24日来被告处看车,并要求被告通知其他客户不要来看车,被告告诉原告车辆发生过事故,原告亦与被告订立合同及付款37万元,双方是在公平、自愿、透明的情况下交易的,故不同意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被告在南京二手车交易网发布转让丰田普瑞维亚二手车信息。2009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通过试运行该车质量符合要求,售价370,000元,一次性付清全款后当场交车,成交后产权属原告所有。又约定该车过户前如发生被法院查封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过户,需将车辆退还被告,并由被告赔偿损失。同日,原告将37万元付给被告,被告亦将车辆及其产证、行驶证等交付原告。
另查:所涉车辆为沪x丰田牌普瑞维亚进口客车,为被告于2006年12月11日购买,价格为459,800元。2008年10月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进行维修,维修费计212,97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产权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进行了验车,并当场付款提车,原告也交付了全部证照,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告诉原告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属于欺诈,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且法律也没有关于发生过事故车辆禁止交易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樊XX要求撤销2009年10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产权转让协议书、返还车款人民币3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