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封某
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封某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赔偿纠纷一案,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封某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支付x元。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此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x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