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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封某

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封某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赔偿纠纷一案,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封某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支付x元。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此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x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市X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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