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百货店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联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百货店诉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联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郝晓鹃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