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告黄某乙与被继承人顾某(2009年2月21日去世)于199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系继母女关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顾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
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顾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被告黄某乙按份共有(其中30%由原告顾某继承,另70%由被告黄某乙继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