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新西兰国籍,护照号码:xx,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罗xx,女,住上海市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负责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医疗费人民币805.7元、精神抚慰金3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姚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