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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新西兰国籍,护照号码:xx,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罗xx,女,住上海市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负责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医疗费人民币805.7元、精神抚慰金3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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