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
委托代理人俞X。
委托代理人曹X。
被告奚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奚X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俞X人民币110,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2元,由被告奚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1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