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住(略)。系林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邝某甲之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李某与被告邝某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李某以因有些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以后再处理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其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邝某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