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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酷闻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酷闻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闻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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