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