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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xx公司解散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村xxxx号X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x,经理。

第三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间的纠纷暂时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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