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8年陆续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多次归还原告借款。双方在2009年12月31日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并签订年底结算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为:双方现为理清之前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特订立此协议,朱某某现欠赵某某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之前的借条一律作废,以此协议数据为准;约定2010年3月底前还清,若朱某某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被告未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4,26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9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341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陆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