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X号宏昌工业大厦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丽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一区十三楼二门设备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义,北京市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兴艺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水且可洗的塑料磁纽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02年8月21日授予该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x.6。
此后,兴艺制品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天之娇女”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和内部结构几乎完全相同的磁纽扣。兴艺制品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调查费628元及律师费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在“天之娇女”服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的磁纽扣系从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商场钮扣部和北京市京都辅料市场西区X排X号购得,并提供了购买发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在其制作、销售的服装上不得使用与“防水且可洗的塑料磁纽及其制作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近似的钮扣;
二、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兴艺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六百九十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三元,由兴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伊都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零二十三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