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3月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1986年11月生,汉族,教师(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特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反诉费50元,共计600元,由刘某甲负担550元,李某负担50元。
审判长王德奇
审判员焦正军
人民陪审员吴德俊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