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
辩护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间,利用担任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带班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本单位的各类型号的电缆线128卷,估价值人民币23,677元;201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捕获归案,并追缴123卷赃物;庭审中,被告人家属退赔了5卷赃物估价款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陈述及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证人丁某、龚某、王某、夏某、魏某的证词,公安机关所摄缴获赃物及作案现场的影印件,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赃物均已追缴或退赔,且系初犯,故可酌情从宽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其中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人民币一千元抵缴罚金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福建
书记员丁守亭